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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源县人民政府 2025 年森林草原禁火令

2024-12-31 15:52 阅读 6145

盐源县人民政府 2025 年森林草原

禁火令

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,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 生态安全,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《草原防火条例》《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》《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》《凉山州人 民政府 2025 年森林草原禁火令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 发布如下命令。

一、禁火时间

2025 1 1 日至 2025 6 30 日。

二、禁火区域

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、林地、草原、草地及林(牧)区边缘外 50 米范围内。

三、禁火内容

(一)严禁携带火种火源、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,机动车等司乘人员及乘客严禁在禁火区域丢弃火种火源。

(二)严禁烧荒、烧田埂、烧地边、烧木炭、烧灰积肥、焚 烧秸秆、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。

(三)严禁吸烟、玩火、野炊烧烤、火把照明、生火取暖、 烧蜂、烧山驱兽、电猫狩猎以及烧纸、烧香、点烛、煨桑、燃放烟花爆竹、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。

(四)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、爆破、工程建设及计划 烧除等野外用火。

(五)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。

(六)森林草原火险橙色、红色预警时段,火险区实行封闭 管理,执行以下规定:

1.严禁一切野外用火。

2.车辆和人员严禁进入,确需进入的,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。

四、违禁责任

(一)拒不遵守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在野外用火的,按照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第五十条规定,由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, 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
(二)严重违反本命令相关规定,但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。

(三)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引起森林 草原火灾,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,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情、火灾报警电话 12119、110、0834-6362999。

盐源县人民政府

2024 年 12 月 30 日盐源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禁火令_00.jpg盐源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禁火令_01.jpg盐源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禁火令_02.jpg

▌素材来源:盐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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